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任青)2025年,刘某在经营浮吊船期间,为他人的运输船提供过驳作业服务。因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,被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。刘某不服该处罚决定,认为处罚过重,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庭审过程中,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,全程认真倾听刘某的诉求,彰显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态度。
法院审理认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,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,没收违法所得;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,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本案中,刘某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擅自提供过驳作业的行为,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,依法应予处罚。
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,庭审结束后,法院主动作为,依托府院联动平台,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效能,组织双方反复协商、多次沟通。最终,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基准范围内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适当降低罚款金额,并允许刘某分期缴纳罚款。协议签订当日,刘某便足额缴纳了第一期罚款2万元,纠纷得到初步化解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仅行政赔偿、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适用调解。本案正是行政机关对罚款数额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典型案例。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、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,引入府院联动多元解纷力量,依法主持调解,打破了“非黑即白”的行政争议解决模式,实现了多方共赢——既切实减轻了经营主体的经济负担,助力其健康发展,又贯彻了“处罚与教育相结合”的行政执法理念,有效避免了程序空转和后续执行难题,真正实现了“案结事了政通人和”。
一审:张 咪
二审:刘晓元
三审:张 为
责编:刘晓元
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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